为树立优秀大学生形象,鼓励学生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学有所长,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嘉庚之星”的评选面向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全体在校学生。
第二条 “嘉庚之星”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定于每年三月份。
第三条 在校期间不得重复参评。
第四条 “嘉庚之星”评选条件:
(一)“嘉庚之星”参评者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道德品质良好;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4、勤奋学习,当学年所修设有学分课程成绩未出现不及格,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名前50%以内(含50%);
5、正面宣传我院形象,所取得成果或先进事迹产生较大的公众影响力。
(二)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以外,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方面条件者可参加评选:
1、科研、发明及专业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 论文被SCI、EI、ISTP收录;论文在国际一般学术刊物、国内核心刊物(国内核心期刊目录以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和扩展库、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上发表;
(2) 作品入选全国范围的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或在省、市级相关竞赛中取得一定成绩;
(3) 全国范围的大学生英语、数学、数字建模、电子商务、辩论赛等各类专项竞赛中表现优秀,取得优异成绩;
2、体育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 在国际、国家级体育比赛中表现优秀,取得优异成绩;
(2) 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比赛中表现优秀,获得单项前三名;
(3) 在校级以上各类单项比赛当中表现突出,打破历史记录;
3、文艺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 在国际、国家级各类有较大影响力的文艺比赛或文学、美术、书法、摄影、动漫等作品征集活动中表现出色,取得优异成绩;
(2) 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各类文艺比赛中表现突出,获得单项前三名;
(3) 在学院对外文化交流活动或文艺比赛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奖励的个人可酌情考虑;
4、社会工作/实践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 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青年志愿者奖章;
(2) 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并且其组织的活动在社会产生广泛影响力;
(3) 在社会工作/实践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实践论文或调查报告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者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奖励。
5、精神文明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 有较突出的见义勇为、扶弱助弱或舍己为人等先进事迹,并有经认定的实际材料或书面证明文件;
(2) 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表彰;
(3)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之一者可由系内推荐参评;
第五条 “嘉庚之星”的评选流程:
1、发布通知:每年三月初,学工部发布“嘉庚之星”评选通知。
2、提交材料:学生依据评选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所在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含电子版材料一份):
①《“嘉庚之星”申请表》或《“嘉庚之星”推荐表》一式两份;
②奖励证书或成果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份(电子版材料要求含原件影本);
③个人生活照片和活动照片(数量不限);
④参赛活动的说明材料,其中包含活动或比赛的规格、层次、主办单位以及影响力等方面;
3、初审:所在系评审小组在接收材料截止日期起的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组织系内有关人员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4、复审:所在系将通过初审的参评者材料提交“嘉庚之星”评选小组复审,“嘉庚之星”评选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申请者提出复审意见。
5、公示:学工部对复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6、张榜表彰: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对获评者予以张榜表彰。
第六条 获评之后至毕业离校前,若有不符合“嘉庚之星”优秀形象的行为表现,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条 “嘉庚之星”各评审单位应认真负责,按章办事。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0日起实施,《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嘉庚之星”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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