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我院师生的实习安全意识,确保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生实习工作顺利进行,我院制定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指导老师职责
1、学生实习开始之前,实习指导老师须对学生进行实习安全教育,向学生宣讲实习安全协议的各项规定,在学生理解安全协议的条款后要求每位学生签订实习安全协议。
2、由于学生本人的原因导致其未接受安全教育或者未签订实习安全协议的,实习指导老师可取消该生的实习资格;实习指导老师未对学生进行实习前的安全教育或者教育不到位的,学院责成实习指导老师对实习期间的学生安全负全责。
3、学生实习开始之前,实习指导老师应积极动员、引导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二条 实习学生守则
1、服从实习指导老师的安排,接受安全教育,认真阅读并签订学生实习安全协议。
2、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配合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无证驾车,防止交通事故;不得到江、河、湖、海等水域游泳;讲究饮食卫生,预防疾病传播。
3、严格遵守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4、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确因联系工作或其他原因必须离开单位的,应向实习指导老师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5、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实习生,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学生个人负责。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生可自行联系实习单位,但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为:先报告各系的行政秘书,由各系行政秘书统一报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审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实习活动的学生,将不能取得实习环节的学分。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其实习期间的安全问题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条 实习期间如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组织力量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单位和学院报告。
第五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六条 学院授权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解释本规定。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二〇〇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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