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对学生的处理行为依据明确、程序正当、结果恰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查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向院长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有关领导担任。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查意见报院长会议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办法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 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 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 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院传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和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院系、专业和年级、学号、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学院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的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
(二)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做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三)自行组织调查;
(四)其他必要的方式。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程序合法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原处理决定:
1.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规章制度错误的;
3.严重违反处理或处分程序的;
4.有证据证明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后,该申诉事项由申诉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书传达申诉人。
第十七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对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向学院申诉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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