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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安全管理条例
日期:2004-07-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我院学生的安全管理,创造一个整洁、文明、有序、便利、安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让学生接受良好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集体观念、文明举止等方面的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本校 学生都必须遵守。

第二条 本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全体师生必须高度重视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问题,提高警惕,把各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第三条 学生安全管理在各系实行安全责任人负责制,各系行政秘书为学生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四条 各系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 全权负责本系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 了解和掌握学校周边的安全环境和治安等情况,定期对本系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方面的指导和教育;
  3. 一旦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或上报学生工作部和院系有关部门;
  4. 如果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方面发生事故,及时向保卫部门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案并协助处理。

第二章 人身安全

第五条 全校学生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时刻提高警惕,不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第六条 全校学生必须遵守以下人身安全防范事项:

  1. 不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地方佩戴金银首饰和携带贵重物品。严禁到施工工地和学校周边的山林及偏僻、阴暗的地方逗留、游玩;进入周边村庄应注意安全。
  2. 严禁学生到水库、湖泊或海边游泳;
  3. 为确保安全,晚上出外学习和活动,必须2人以上结伴同行,晚上不得迟归或不归。不轻信陌生人,在校区发现异常情况及可疑人员 应及 时报告保卫部门和老师。
  4. 学校组织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有教师或干部带队,活动组织者应当首先落实安全措施,凡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集体活动均不得举行。学生自行组织的校园外活动,应当事先得到所在系安全负责人的书面批准。跨系的学生社团等组织安排校外活动时,应落实安全措施并事先征得社团主管领导的书面批准。未获得书面批准的集体活动,其责任由本人承担。
  5. 严禁攀爬阳台、窗台、走廊、围墙等高危地带;远离高压电地段;严禁进入周边施工现场;气候恶劣时(雷暴、台风)避免外出,遇雷电时不要站在树下躲雨。
  6. 注意饮食卫生,尽量在学校食堂用餐,如需在外用餐,应选择卫生条件好的场所,以防食物中毒。严禁酗酒,防止酒后闹事、打架斗殴等现象的发生。
  7.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和证件,大额现金要存入银行;切忌将有关证件与银行卡同时带在身上,以防丢失后被盗取;及时修改各类卡上的原始密码并注意保密;证件与银行卡丢失应立即向有关单位申请挂失。
  8. 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长假期间,留校学生必须至少3人同住一室。

第三章 交通安全

第七条 全校学生必须遵守以下交通安全事项:

  1. 遵守交通规则,上街时尽量走人行道及斑马线,不要钻挤道路中心护栏,横穿马路时要看清左右30米内有否行驶的车辆;
  2. 乘坐交通工具时,必须查看所乘车船是否规范,人员有否超载,有秩序地上下车船,上下车船时要待其停稳 ;
  3. 遵守船舶等交通工具搭乘规定,严禁上船后在舷外及甲板站立,严禁在船上嬉戏、打闹、随意走动,严禁进入机舱或驾驶台。严禁搭乘摩托车及其他非正当营运的车辆、船舶;
  4. 骑自行车车不准突然猛拐或加速,禁止飙车;在校园内骑自行车车不准打伞,骑自行车车严禁载人。

第四章 宿舍安全

第八条 在宿舍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 严禁在宿舍内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偷盗或从事其他一切违法行为。违反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触犯法律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学生宿舍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包括亲友、校内外同学、朋友等),特殊情况学生宿舍须留宿外人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园区老师批准后方可入住。
  3. 学生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保管好钥匙,贵重物品、现金等应由学生本人妥善存放,以防内外盗的发生。单独在室内时,要警惕陌生人的来访。
  4. 做好防火安全,遵守消防、学生管理、物业管理等各项规定:不得随便使用设在学生宿舍楼的消防设施;禁止在宿舍楼焚烧东西;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蜡烛及电炉、电饭煲等违章电器;禁止在学生宿舍楼私拉电线、偷接公用线路 等违规用电;在夏秋季节,为驱蚊点燃蚊香,必须有绝对的安全措施,严禁将蚊香直接放置在家具及地板上;严禁在宿舍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严禁在宿舍内乱扔烟头;熟悉宿舍的紧急消防通道,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熟悉宿舍楼消防器材的分布,爱护消防器材;主动阻止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积极向园区老师反映安全隐患。
  5. 严禁私自在外租房;学生因特殊原因需在外过夜者,必须由本人提前向园区老师请假。
  6. 学生在假期离校前应妥善安置财物,关闭加固好无人宿舍的门窗,切断电器电源、关闭水龙头,并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7. 非常时期(如台风袭击等)应遵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九条 发生事故时,应首先保护生命安全,其次是财产的安全,不做无谓的牺牲。

第十条 发生事故后,不要惊慌,应及时向安全责任人或学院有关部门报案,积极寻找老师和专业人员的帮助;安全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第十一条 报警电话:火警119、匪警110、交通事故112。

     校区总值班电话:6288110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嘉庚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工部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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