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证、校徽是学生在校期间身份的证明和标志,每个学生都有对其妥善保管、珍惜爱护的义务。为了加强我院学生证和校徽的管理,维护学生证、校徽使用的严肃性,特制定本规定。
- 院方指定专人负责学生证、校徽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填写证件内容及学生证、校徽的发放工作。
- 每年新生入学后,将由院方发给学生证和校徽,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学生应持学生证到各系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在注册栏加盖注册章后,学生证在本学期方为有效。
- 家庭居住地不在厦门市,假期需乘坐火车回家的学生,在学生证“假期火车减价优待凭证”一栏,按铁路部门规定,选择离家最近的火车站填写,确定后不能改动。如家庭地址变迁需改动的,应持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父母调入单位的证明到院里办理更改手续。
- 学生证、校徽只限本人使用、佩带,不得损坏、遗失,不允许伪造、转借他人,不允许冒他人名义申请补发,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取消购买火车优待票资格、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 学生证、校徽如有遗失,应及时挂失补办。但补办的学生证本学期不予发售学生票。补办学生证时,到院负责老师处领取补办申请书,认真填写,并交一寸证件照一张及登报费、补办费。如再次遗失,加收赔款,并写书面检讨,第三次遗失的,将不给予补办。如果丢失的学生证在补办了学生证之后找到,应把找到的学生证交到学院注销。一个学生不得持两个学生证(补办时间另定)。
- 学生证不得自行涂改,如有差错,须交由院部办理更改手续。凡弄虚作假擅自涂改的,
- 一经发现,其学生证作废,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学生因毕业、退学、开除等原因离校时,应交回学生证、校徽。如遗失,需交纳工本费。
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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